交通规费缴费立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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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规费缴费立户须知

 

一、新增车辆办理入户

1 、新增车辆、转入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凭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私车主凭身份证(外地车主凭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车辆缴费入户登记表”。转入车辆还应凭原征稽部门“车辆异动通知单”,于 3 日内到所属征稽部门办理车辆缴费立户手续。

2 、如行驶证和其它随车资料内厂牌型号、技术参数等不明确或不全时,车主需开车到征稽部门查验后方能办理缴费登记手续,逾期立户的按欠缴交通规费处理。

二、车辆过户、转出

车辆过户、转出时,车户应凭车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到征稽部门办理过户、转出手续,未缴清当月养路费不得办理过户、转出手续。

三、车辆报废

车户应凭车管部门签署的“同意报废”《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表》,在交通规费有效期内到征稽部门办理销户手续。未经车管部门批准,车户要求自行报废者一律不予办理。

四、车辆停征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停征交通规费,但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 10 日内到征稽部门办理手续。

1 、被司法部门扣留的车辆,车户必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查封扣押令办理。

2 、因交通事故扣押和损毁的车辆,车户必须出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扣车证及有关部门的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图片等办理。

3 、对遗失车辆的停征必须出具报案证明、协查通知、登报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办理。

4 、对遇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驶的车户须出示充分依据证明,经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认真核实后逐级上报审批。

包缴车辆的停征在两个月内按原协议执行,超过两个月以上该包缴协议终止,其余月份按全额征收。

五、征费计量核定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六、缴费时间

按月缴费的车辆需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的交通规费,已签定交通规费固定包缴协议书的按规定时间缴纳交通规费。

七、减、免车辆规费办理

申请办理减免交通规费的车辆须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减免手续。免费证的领取时间,每季度末领取下季度免费证。

八、包缴办法

车户须在当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签定次年固定包缴协议,征稽部门根据车辆保有量,完好状况,历年缴费情况,确定包缴比例,当年新购车辆和有欠费车的单位及车户不得享受包缴待遇。

九、摩托车的缴费

1、每年度摩托车交通规费征收办法。一至三月为包缴优惠期,全年一次缴清按80元/辆征收。

2、4月1日起按每月10元/辆征收,并按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3、新增落户的摩托车必须在三日内办理交通规费手续,逾期办理者除加收滞纳金外,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